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摘錄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專案的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質量不合格屬于承包商違約行為,業主有權按合同規定要求其改正如違約嚴重可解除合同并不支付全部工程款在建設工程領域中,工程質量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業主可以按照建設。
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政府必須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因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一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
第一條 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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